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 措施项目。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算数平均值的 20%(15~25%)时(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算数平均值的 25%(20~30%)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未否决其投标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总价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加上单价措施项目金额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相应措施项目金额算数平均值的 30% (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3、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总价(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注:当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既有正值也有负值时,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的是均以绝对值相加计算 4、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①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②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 (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